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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陈老太与自己的四个儿女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每个孩子每个月给母亲赡养费100元。据统计截至2005年10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共计审结赡养纠纷案件30余件,其中调解和撤诉率达到75%。高调解率和撤诉率收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该院婚姻家庭组的法官分析指出,目前,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理由主要有不继承遗产、经济困难等,无论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以结婚时父母没给财产为由拒绝赡养
原告李某夫妇将自己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每个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二被告对父母有颇多怨言。原来,二被告成年后均结婚另过,但李某夫妇因经济困难并没有给两个儿子置办房子及结婚用品,两个孙子相继出生后,李某夫妇又因为身体不好而没有给照顾。主审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对二被告进行了耐心的劝导,二被告均自愿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与父母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
法官说,父母为子女操办结婚;子女有孩子后,父母要负责照看等等,这些都是公民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自愿行为。对此,法律并不干涉,但依照法律,父母并没有必须这样做的义务。相反,只要父母尽了自己的义务,在自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就有权要求子女赡养。
不继承父母财产也应赡养父母
郑老太今年71岁,有两儿一女,老伴在几年前去世。小儿子与女儿均对郑老太十分孝顺,虽然经济困难但仍然每个月给付母亲100元的赡养费。而陈老太的大儿子虽然公司经济状况颇佳,但却以母亲百年之后不再继承其财产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郑老太于是将大儿子告上法院,案件审理期间,郑老太的大儿子以不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给付母亲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郑老太的大儿子每月承担母亲的赡养费200元。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不管父母有无财产,也不管子女继承财产与否,只要有赡养扶助能力,都要赡养扶助父母。同时《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赡养费的权利。”虽然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但这只是对遗产的继承情况的处理。并没有说对遗产“不分或少分”就可以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不能协议排除
宋某夫妇有三男两女五个孩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几年前,兄弟三人征得父母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赡养母亲,并养老送终。之后,兄弟三人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宋老汉于2004年病故,所花费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摊。老伴去世后,宋老太一直由小儿子赡养,后宋老太的小儿子因女儿上大学等原因出现经济问题,宋老太认为她应由五个子女共同赡养因此将孩子们告上法庭。庭审中,老大、老二认为应当按原协议执行,他们不应再承担赡养费。而宋老太的两个女儿则认为,自己不继承父母的财产因此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经法官主持调解,宋老太与五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由老大、老二两个儿子及两个女儿每个月给付宋老太赡养费100元,由老三每月给付宋老太赡养费200元。
法官指出,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个整体,赡养义务人对赡养费用可以协商解决,但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权利。这样,虽然有的赡养义务人未承担赡养费用,但从整体看,承担赡养费可视为所有赡养义务人的共同行为。宋某夫妇的三个儿子为赡养二老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做的分工,在宋某夫妇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所订协议是有效的。但这并不完全免除老大、老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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