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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参保险种、综合费率准确核定参加社会保险
记者21日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本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以下参保险种、综合费率准确核定,参加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雇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6.5%。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7.8%至43.5%。
机关单位中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4.1%至38.8%。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8.1%至43.8%。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10.1%至14.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7.1%至11.8%。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22.5%至24%。
具有城镇户口的社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28.3%。
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2.3%。
劳务派遣组织、公益性公司与服务型企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0.8%。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1%。
交通协管员与小额贷款协管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37.8%。
劳动保障协管员及托管中心“4050”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7.3%。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大病统筹),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34.3%。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40%。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趸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人员距退休年龄的时间、每年递增10%的缴费基数及5.7%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缴纳的综合费率为34.3%。托管中心托管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可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200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企业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分别参加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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