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23日记者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本市决定从12月1日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整为3.40元,提高0.50元;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建筑等行业用水分别由4.40元和4.60元一律调整为5.60元,分别提高1.20元和1.0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继续维持5.60元不作调整;特种行业用水由18.00元调整为20.00元,提高2.00元。上述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入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凡每月抄表收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凡每两个月抄表收费的,从2006年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价格收费;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从2005年12月1日起购买的水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