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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记者16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2005年是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定的加大维权执法年。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先后对4.49万户(次)用人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涉及劳动者303.43万人。通过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62万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过去的一年里,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了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通了专人受理、网上、信函、电话四条“绿色通道”受理群众举报投诉。2005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后受理群众咨询、举报投诉1.52万件,对于群众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及时立案查处,维护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尊严。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另外,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聘后他们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为此,这位负责人强调,《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新的一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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