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姜某喝醉酒后与前妻王某发生争吵,放火欲泄私愤。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
经审查明,被告人姜某与王某离婚后,分居在伙单内,王某与女儿住小间,姜某住大间。去年11月22日15时许,姜某酒后因故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与女儿躲在屋内,将房门锁住。姜某见状,从厕所内取出一个装着汽油的可乐瓶子,先将瓶内的部分汽油倒向前妻与女儿居住的房门与地面之间的缝隙处,再灌入居室内,随后点燃汽油。母女二人见状,一边报警一边奋力将火扑灭,除了房门及墙壁被火熏黑外,母女二人均无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为泄私愤,在居民楼内他人的居室门外倒汽油并点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因被害人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酌情从轻判处,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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