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记者5月24日上午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了《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法》。
《办法》明确,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书面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办法》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办法》明确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工作管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管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特定重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书面审查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街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管辖分工,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行确定。
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下发文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审查通知。用人单位自接到书面审查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审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对经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审查结果记录进《天津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同时记录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作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的依据。
《办法》强调,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对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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