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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
市区污染企业逐步改造迁出
管线工程“先地下后地上”
城市规划用地不能擅改用途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两年
“我们家门口有一条路,路都修完了,可有些管线还没有入地,以后可能还要破路进行安装。咱们修路是不是能把管线一起下到道路下面?”昨天上午,在西康路上的规划部门宣传咨询点,一位热心市民向工作人员询问。昨日,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市规划局以及本市十八个区县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开展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来自全市规划系统的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宣传材料,很多市民就新的条例咨询了不少关于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五大问题比较受市民关注。
市民:这个条例颁布后,咱们天津市的城市规划建设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哪些方面必须是规划要考虑的呢?
规划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市城市规划将要求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镇布局和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经营适当集中。
市民:目前市区内还有一些污染企业,以后会迁走吗?
规划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工业城镇和规划建设的工业区。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环境的项目。
市民:城市道路配套管线工程怎么施工?
规划部门:根据条例,本市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协调施工。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入地敷设。本市挖掘新建成的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民:未来本市将开发建设新城区,改造旧城区,在这些城市发展建设中,哪些应该重点保护?
规划部门:据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进行集中成片的新区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质遗迹、纪念建筑、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另外,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依照城市规划调整程序办理。
市民:我们家门前的一大片绿地,以前规划建设一个小区,很长时间了还没有动工,这种情况会延续多长时间呢?
规划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腾迁;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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