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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经过几个月的紧张筹备,目前已具备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成立,标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使天津市劳动争议审理工作逐步与行政管理相分离,实现了政事分开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
据介绍,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市属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保险业、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按照各自管辖受案范围继续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据了解,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优先或仲裁前置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首先向有管辖权的区、县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随着本市济快步入快速发展期,所有制结构、分配关系、就业方式呈现多元化,用工主体,用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法制意识、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增多趋势。
据介绍,成立专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深化机关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此举将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实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立案职能与审理职能相分离,审理职能与事务性工作相分离。实现政事分开,监管分离,更好地发挥仲裁这种及时、灵活、简便的争议处理方式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特殊作用,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纠纷,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仲裁工作中将充分挖掘仲裁优于诉讼的各种职能,充分发挥仲裁的特点,办出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特色。工作中将推行阳光仲裁。坚持公正、公平办案,实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制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
推行人性化仲裁。既要坚持法律程序上严肃性,又要突出仲裁调解的灵活性,增强仲裁调解的柔和性,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积极疏导关系、协调利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实施合力仲裁。加强与法院,工会,妇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信访、仲裁,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维权联动工作机制。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联合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案件处理和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维权联动机制在案件审理中的调查、取证、调解、裁决、执行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及时性、权威性。
建立维权绿色通道。优化办案程序,发挥独任庭、合议庭或派出庭的优势。快速处理涉农及边远地区劳动争议案件、优先处理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方便当事人维权。
降低维权成本。工作中将与劳动保障监察、信访、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等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的咨询服务工作,拓宽劳动者权益诉求通道,坚持政务公开,工作透明,让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多途径了解维权渠道。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低保户、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仲裁院将提供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群体,还要实行减免仲裁费等帮扶措施,实行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把职工群众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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