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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王琪 袁媛):家住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的杨某以女儿王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讲明贷款金额全部由杨某还清后将房产证名字变更为杨某,但变更时女婿张某对此产生分歧。日前,天津市河东法院就此房屋的归属权进行了判决。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女关系,王、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同月双方以组合贷款购买结婚用房,并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婚后,原告基于自己只有一个女儿,如住在一起方便互相照应和原本就想改善原住房条件的考虑,在同一小区内也为自己选中了一套房屋(即讼争房),二被告表示赞同。由于原告杨某已经退休,无法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经二被告同意,购房款由原告支付,且以被告王某的名义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房款还清后再变回原告的名字。
原告于2000年12月9日支付了讼争房首付款57000元,并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自2001年4月原告开始逐月偿还贷款,直至2003年9月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该房屋产权应当变回原告所有。但被告张某却以该房产是以被告王某名义贷款购买,且购买于二被告婚后为由,拒绝变回原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首付款及所偿还的贷款均为原告出资,认定原告为实际出资购房者,以被告王某名义贷款更为真实。讼争房的实际购买人应确定是原告。最终河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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