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王琪 袁媛):因委托小叔子在外地购房,一女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弟媳银行卡中转入17万元。而后,弟媳竟故意将该卡挂失作废,将17万元擅自取走,并称该款系其夫妇的共同财产。妯娌二人为此成讼。根据银行业务凭条及相关证据,日前,河东法院认定诉争的17万元系原告所有,判令被告弟媳如数返还。
苏某诉称,她与杜某系妯娌关系。去年9月6日,苏某委托杜某之夫赴陕西省西安市办理购房事宜,9月11日,杜某也赴西安协助办理此事。9月12日,苏某委托他人到储蓄所从自己的农行银行卡中取走17万元,同时存入杜某名下银行卡中。同年10月6日,杜某明知该银行卡在其丈夫手中,竟隐瞒真相将该卡挂失作废,于当日擅自将卡中17万元取走,非法占有。
庭审中,被告杜某辩称,诉争款项不属于苏某所有,也不是由苏某银行卡中转入杜某卡内的,而是杜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苏某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委托被告之夫在外地购房,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卡中转入17万元。现被告之夫并未给原告购房,原告要求确认该笔钱款是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所述该笔钱款是被告夫妻二人所有并且原告不能证实被告名下银行卡中的17万元就是原告农行银行卡中转出的17万元一节,法院分析认为,通过原告提交及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看出,从原告名下转出的17万元和被告名下转入的17万元这两笔银行业务均是在同一储蓄所办理,并且办理该两笔业务时的银行业务凭条的序号是相连的,即该两笔交易中间并没有其他银行业务。再有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2006年9月12日被告名下银行卡中以转账的交易方式转入17万元,并且交易说明栏中为“转入”字样,而如果是现金存入则交易说明栏中应为“存现”。同时,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未能证明其名下卡中的17万元是由其他方式在同一时间转入该卡的。据此,被告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被告挂失起至本判决执行时止的利息一节,由于该笔钱款是原告委托被告之夫购房所用,其将该笔钱款转入被告卡中的行为是自愿所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