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将建设和谐社会设定为大会议题,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将和谐社会提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中央全会专门研究社会事务问题,这是近25年来的首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图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在主席台上。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社会不和谐,主要是体制不顺当;体制不顺当,出路在改革。不理顺分配关系、不改革分配制度,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不解决就业难创业难问题,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不加强基层民主、不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不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寻租”就无法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由经济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社会结构二元性、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以及权利享有的二元性,是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在2004年中央政府干净利落地取消农业税之后,在未来的一两年里,我们迫切希望中央政府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抛弃城乡二元身份为核心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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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专题】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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