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发回补侦,犯罪依然难认定
这件被移送起诉的命案,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却被发现疑点颇多。
“案件侦破中,最重要的是实物证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一个案子即使有口供,但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就仍然无法锁定嫌疑人作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缑军杰表示。
“也就是说,根据口供,余家3口的犯罪行为应是环环相扣。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有一个实物证据链能够锁定其中某一人的犯罪行为,其余两人的犯罪事实就可推定。但到目前,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的证据,一个都没有。”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案采集的诸多实物证据,如精斑、血迹、足迹、凶器等,都无法用来最终推定余家3口作案的结论。比如,无论是在案件中的第一现场——余家,还是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公园后门处,都未能检出足以证实余家人作案的血迹。
虽然余治安承认凶器是他作案时所用,但找到凶器却并非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是有群众在挖野菜时发现报告了警方,之后嫌疑人才供认了抛掉凶器的地点。
侦查过程中,余家父子都曾供认过强奸过程中射精,但亢某阴道内只检出余路平的精斑,而余亢二人的恋爱关系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此前一起过夜也有人证明。为何杀人都承认了,却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不免令人费解。
虽然3名嫌疑人供词在最终趋于一致,但讯问过程中的数次反复和矛盾也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次讯问中,余治安对亢某受伤部位、被害后衣着状况等的供述,与案发现场情况大相径庭。即使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余治安几次供述的加害部位、方式仍然差异很大,就连3人离开抛尸现场的顺序,也有多种说法。
此外,余家3口的供词存在部分矛盾。余治安曾供述,作案时是将亢某抬出门外,放到停在外面的三轮车上的,但其妻、子却分别供述,是将三轮车推入家里,才将亢某搬上车子的。
更蹊跷的是,依据侦查机关最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余治安还捏造了一件并不存在的凶器。
作为相关证人,与余家相邻的乔正民也被采证:“23日晚,我和余治安在院里‘吹牛’,直到11时左右。案发时间是10时到12时,如果余家在这段时间做案,邻居肯定能听到响声,这简易房不隔音,况且这时大多数人正准备入睡,应该很安静。而我就住余家隔壁,却没听到任何动静。”
“再说,假设确为余家3口作案,他们为何选择离自家仅几百米远的地方抛尸?抛尸现场这么近,余治安作案后为何没去现场取回马甲,留下这么重要的物证?父子二人都交待,是因为怕公安人员怀疑到余家才伪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但却傻到采取让余路平奸淫留下罪证的方式?”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此案没有达到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后虽经公、检、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两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慎重起见,渭南市检方将此案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得到相关领导明确表态:这个案子怎么能起诉?案子的证据太差,除了嫌疑人曾经有过的供述,就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撑起诉。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出这个不起诉决定,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有知情人透露,“不仅相关方面产生了抵触情绪,受害人家属也对此表示无法理解,打来电话质问:你们收了余家多少贿赂,把人给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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