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标升国标”
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标准进行了改进,规定中国只实行一级标准——国家标准。原来地方标准只要经过审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经过批准以后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必须淘汰。“地标升国标”是国家标准的统一,是药品质量的优胜劣汰。
“地标升国标”有利于药品监督,有利于保证药品安全。但在这项工作过程中,确实有企业夹带了一些不该升国家标准的品种,还有个别审批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收受贿赂。我们正在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就是要将这些不该作为国标的品种清理掉。
关于GMP认证
中国从开始颁布到全面强制实施GMP用了14年时间,效果还是很好的。GMP认证提高了制药行业准入标准,那种作坊式、手工式的全部被淘汰,GMP企业绝大部分都是自动化的。同时,也规范了药品的生产行为,药品质量得到进一步保证。
在药品生产企业推行GMP管理,这是国际惯例。到现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GMP管理制度。中国是1988年颁布第一部中国的药品GMP。那时候颁布的GMP是指导性文件,指导大家做,到1995年开始在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愿认证。
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后,开始推行强制认证。我们没有搞一刀切,而是分剂型、分类别、分步骤逐步实施GMP的强制认证。直到2004年6月30日,中国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全部在GMP条件下生产药品。当时,有1700多家企业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怎么办?2004年6月30日责令停产,同时有八百多家企业被淘汰(但迄今为止,国家药监局并未公布通过GMP企业的总数——记者注)。
有些网友说实施GMP还是出现质量问题。GMP是一个制度,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如果你严格按照这样做了,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的。如果你不执行这个规定,规避监管,搞偷工减料、违规操作,肯定是要出现问题的。比如齐二药,实际上就是违背了GMP的规程,进来的原料没有进行认真把关检验。所以好的制度,更要企业进行认真执行。
一个行业和其监管者的8年“恩怨”,是郑筱萸案发后舆论热潮中的一个独特视角。尽管叙述的是在一个特殊时期、一个特殊空间内的权力寻租过程,但是,一些惊心动魄的东西破土而出:比如,在“制度化管理”的大旗下,权力借此寻租易如反掌;比如,在“制度化”强压下,中国制药品企业如何以“非制度化手段”生存——这实在具有讽刺意味。也正是这种非制度化的、不合理的生存现状,导致了这场“恩怨”。
以利益为主体的关系,是现实关系中最真实、最常见的一种关系,但它不应存在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为它不仅没有法理性,而且靠不住,并造成了恶果。特定时期之外,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追求利益,而是合理分配利益。所谓“政府自肥则社会必瘦”。具体到动荡的中国医药行业,就是企业苦不堪言,百姓怨声载道,官员纷纷落马——这个领域涉及的诸方无一获利。如果人人都在一场“零和游戏”里玩,社会和民生进步从何谈起?
对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利益往来而造成的腐败,我们已经投入了很多关注。姜伟的倾诉,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新的视角。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之一。如果两者间是一种合作框架,那么社会关系就容易和谐;如果政府和企业之间“恩怨”不已,终将涉及到百姓。
一个简单而理想的模型是,政府不介入逐利,并尊重企业的逐利本能,同时尽量帮助企业在制度化条件下生存、发展。这样,企业对社会的造血功能才会增强,并使百姓受益,最终形成政府、企业、百姓都获益的多赢格局。这个模型的主角是政府,而政府也理应在构建新型合作关系中进行主导。就当下困扰不已的药监系统而言,解决市场乱象无疑是当务之急。而这个艰巨任务,仅靠政府部门自身显然无法完成——毕竟,利益格局已然形成,没有哪一方会主动退出。要想使这个利益格局变得有序一些、合法一些,政府部门除自己改革外,还必须有更多的合作意识。
强调合作,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部门主动放弃药品集中审批权。即使在药品市场有序的美国,审批权同样高度集中。只要权力存在,就有寻租空间。问题不在于我们去“消灭”这个客观存在,而在于不让这个空间顺利运转,更不能让这个空间以“管理”的名义行罪恶之实。因此,扩大企业的谈判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办法。比如,发布政策前,加入一个协商过程,通过公开对话、博弈等形式实现,而不是借助中介公司、贿赂官员。政府权限的“让步”,可以换回管理上的“进步”,并最终为药品市场打下一个靠“专项治理”无法实现的良好基础。一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框架搭建起来,药品企业和消费者目前的紧张关系才有望缓解,并使这个领域的民生,实实在在得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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