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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行“史上最牛钉子户”
3月初,网上各大论坛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钉子户”,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经核实,这是重庆市住宅小区“正升百老汇”的二期工程,那栋小楼是“钉子户”不肯搬迁留下来的。
该房子的主人叫吴苹,申请拆迁的是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据称,吴苹要价高达2000万元,所以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而吴苹称,所谓2000万元补偿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这个说法获得了区房管局和开发商的印证。吴苹称,自己一再让步,双方曾经达成协议,但其中一开发商又称老总生病,不给盖章,所以这事才拖了两年之久。
最新消息
法院裁定:3月22日前必须拆迁
据《重庆晨报》报道,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将很快消失。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该裁决未涉及有关该房屋拆迁后的补偿等问题。
九龙坡区房管局在听证会上称,吴苹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法院经过合议后,裁定杨武(吴苹丈夫)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相关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法院的裁定,户主杨武夫妇表示不服。
网聚观点
有些钉子户只求自己的私利,不尊重公共利益,我们要坚决反对!
新华网网友无上荣光:不支持这个钉子户,为什么别人能搬,就他不能搬?
新华网网友何信吾之博客:真正的钉子户确实很可恨。我们这里对一条老街进行道路改造,就有一家钉子户死活不同意拆除,去年年底道路贯通,唯独他们那里缺一段,加上又是低矮的破房子,确实大煞风景。
新华网网友sddp:不要认为存在的就是正确的。有些钉子户只要求自己的私利(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利益),不维护大局,不尊重大家的利益,不与时代发展的节拍一致,这是自私自利的表现,我们要坚决反对。
新华网网友先飞的鸟儿:听说美国曼哈顿就有一人,拥有一小块地的所有权,其他商家来买,开价很高仍嫌太低,一直没卖。开发商等不及了,在他的周围建起了高楼,建好以后,那块地却没人要了,因为地太小没法建新楼了,最后他只好建了一个收费厕所。
大河网网友9月:我不赞赏钉子户的心态和行为,因为他为一己私利而抵触社会公利,是为不仁。
新华网网友春色无边:依法拆迁,天经地义。现在有一种不好的导向,好像拆迁中问题的主要责任方肯定是政府,其实这是偏见。
啥叫钉子户?难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搬迁就应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
新华网网友北方的土狼:我不同意所谓钉子户的说法,自己的房子,凭什么非要听开发商的?谈得拢就谈,谈不拢也没办法。法律都说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坚决支持这个业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大河网网友南池子:我看开发商才是最牛的人,这个钉子户,倒是个受害者。
大河网网友中原:“钉子户”这个名称本身就有问题(明显带着贬义),首先钉子早就钉在这里了,凭什么开发商一来我就得搬走?
大河网网友yaheng:开发商凭着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
大河网网友刘田忠:啥叫钉子户?难道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拒不搬迁也成了某些人的“眼中钉”吗?房子是我的,你我谈不拢,法律来仲裁。
大河网网友小小皮:和谐社会也要“和谐拆迁”嘛!这样断人后路,根本上还是没有尊重物权和人权的表现!
新华网网友云中山下种豆人:和开发商那些大型挖掘机耀武扬威相比,“最牛钉子户”显得是那么的不堪一击。房子是我的私有财产,凭什么开发商想拆就拆?这间茅草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要坚持到10月1日《物权法》的生效!
嘉宾网谈
律师谈“钉子户”和《物权法》:“钉子户”叫法有悖法理
时间:3月20日10时 地点:大河网大河论坛 嘉宾:楚帅领 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网友清源:钉子户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事件是否会在《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划下第一道、并且是深深的痕迹?
嘉宾楚帅领:钉子户不是法律的概念,这是种带有歧视的叫法,是有悖于法律理念的。这个事件对《物权法》的实施肯定是有影响的,但我觉得不会有你理解的那么大。
网友9月and10月:请问嘉宾,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把该户房子周围挖空、停水断电,这样做合法吗?现在这个业主该怎么办?
嘉宾楚帅领:开发商这种行为不合法,把房子周围挖空、停水停电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这个业主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网友我爱小丫:您认为该户居民现在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嘉宾楚帅领:从法律程序上,现在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该户居民面临被强制拆迁,如拒绝,则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没有好的办法。
网友我爱小丫:请问嘉宾,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于今后解决类似拆迁问题有何积极意义?
嘉宾楚帅领:《物权法》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做了规定,对于开发商这种商业目的的拆迁还未作规定,但明确了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至于如何保护,要依赖于相关配套法律的制定。《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今后制定类似拆迁问题的法律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要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学习《物权法》,依法拆迁
大河网网友清源:这个钉子的出现与正在提倡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新颁布的《物权法》里倡导的是“拒绝强制、讲求和谐”,应该依法拆迁。
新华网网友故乡渐远:应该说,在中国的拆迁史上,所谓的钉子户对于推进拆迁的健康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让政府意识到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公民的生存发展与社会建设之间的和谐、平衡问题。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是社会发展的高境界!
新华网网友一叟: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具体写照,是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生动表现。官、商、民各有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互相的权益发生矛盾时,最好能互相尊重,各得其所。
大河网网友看看风景:这颗钉子,既是对《物权法》法律条文的考验,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验,就让我们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来学习《物权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