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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之诉
与返还之诉同时进行的,是一场企业变更之诉。
1999年8月,天下物业向天津开发区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所有股权全部转让,法人代表由邹宗岳换成汤文敏。在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中,有邹宗岳的亲笔签名。
邹宗岳后来发现天下物业已经和自己毫无干系,立即明白其中发生了什么问题,遂向有关部门举报。
2000年10月,天津市公安局做出刑事技术鉴定,认定天下物业申请变更时提交的材料中,凡涉及邹宗岳的签名,均非邹宗岳本人签字。
2000年12月,天津开发区工商局做出决定,天下物业的变更申请违反了《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先前做出的转股、变更法人登记。
除了伪造签名,这些人还干了另外一件事情,虚假增资。
2000年3月,已经转股、变更法人的天下物业向工商局申请增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同时,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该要求被核准。
但是,这次所谓的增资,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由于东窗事发,出面为天下物业增资的崔嵬于2002年7月被天津市一中院一审判处1年零6个月徒刑。
天津开发区工商局在撤销天下物业的转股、变更法人登记的同时,也撤销了对该公司增资、增项变更的登记。工商局做出这项决定的时候,虚假增资一案尚未曝光。
对于工商局的撤销决定,变更的申请者不服。2000年12月,该公司“新任法人代表”汤文敏向天津开发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商局撤销自己的决定。
2001年5月,天津开发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邹宗岳的签字虽非本人书写,但是属于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签,不属模仿和虚假。邹宗岳对公司转股、变更法人一事应为明知。因此,判决书撤销了天津开发区工商局的决定。
天津开发区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0月,天津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开发区工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其做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是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撤销开发区工商局的决定。
两审败诉之后,案件回到原点。由于开发区工商局职权所限,2003年4月,天津市工商局亲自出马,做出了撤销天下物业变更登记的决定。
2003年5月,天下物业的新管理层又一次将天津工商局告上法庭。
2003年8月,天津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撤销了天津工商局的决定。
天津工商局提出上诉。2003年10月,天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最高院指定天津高院进行再审。2007年1月,天津高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售房之诉
与上述两个官司相比,吉林路26号商品楼的售房之诉,才是整个事件的关键。
和平区吉林路26号商住房是原泰斗公司开发的项目,1999年邹宗岳和他的部下发生矛盾的时候,该项目建设已近尾声,可以销售了。矛盾开始的时候,邹宗岳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索要公章等物品,同时为防不测,将泰斗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泰岳公司。但他没有想到,原泰斗财务人员竟然打起了吉林路26号商住房项目的主意。1999年12月,王立志等人拿着已经不存在了的泰斗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天津市房管局产权处,取得了吉林路26号的销售许可证。2000年2月,邹宗岳到房管局办理企业更名备案手续。此时的邹宗岳已经知道公司原财务人员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在征得房管局产权处同意后,以丢失为名登报声明原证作废,房管局将新的销售许可证发给了邹宗岳。稍后,王立志等人向房管局产权处出示了已经作废的销售许可证。
让邹宗岳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天津房管局产权处稍后又注销了他的销售许可证,将已经作废的许可证发还了早已不存在的所谓的泰斗公司的人员。2000年11月,这批人继续以泰斗公司名义申请对许可证换证年检,天津房管局产权处同意并办理了换证年检手续。
之后,这批人打着早已不存在的泰斗公司的名义开始销售吉林路26号商品楼。经过一年多的官司,等邹宗岳终于证明自己是吉林路26号的合法开发商时,这座楼房已经被他原来的部下卖了,售房款也不知去向。
邹宗岳向天津河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房管局产权处给泰岳公司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002年12月,天津河西区法院做出(2002)西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的行为违法,判令产权处给泰岳公司换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天津房管局产权处不服上诉,2003年4月,天津市二中院做出(2003)二中行终字第11号判决,判决认为房管局产权处给泰斗公司换证年检违法,但同时认为,邹宗岳应该循法定的程序向房管局产权处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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