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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4月9日刊发的报道《莫让超市店中店成灰色角落》,很有普遍性。如今许多大型超市都在核心卖场四周安置众多店中店,有些店明目张胆地出售不合格产品,当消费者认为超市应对此负责时,超市却称他们之间只是租赁关系。
超市把带着“品牌背景”的铺面租出去,赚租赁费;店中店则凭借超市牌子和人气挣钱。这样看租赁关系,双赢。然而怕就怕问题一来,“双赢”的二位,或者推来推去,或者一位已经“走为上策”,一位大叫“我管不了”。
普通消费者看不到“双赢”之间签了什么契约,他们只知道认“牌子”,以为在大超市里买的东西,还能有假?可很多人不懂这个“里”,究竟“里”到什么程度?也正是这样的模糊认识,给了一些店中店以“操作空间”。同时,超市也尽可以在放心数着租赁费的时候,而不用担什么责任,因为超市“对此也很无奈”(报道中语)。再加上监管不利,出了问题谁埋单?往往是消费者。
责权利相统一,是人所共知的。但有时候,一些单位和部门总想办法把“权”和“利”拿到手,而把“责”推干净。往往是:各方的说法都有理,就是居中的百姓“没理”。所以让一些普通人不得不在这“太极推手”中赔上时间、精力、金钱,到最后或许还要为“责”埋单。(文/东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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