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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吴安泰告诉记者,从北京的情况看,在每年查处的案件中,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数量为200多件,占到所有案件比例的2%。吴安泰说:“我们每半年抽查一次,也包括一些国际知名餐饮企业,北京的肯德基、麦当劳等店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总体上看,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执行到位的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而所涉及的劳动者主要是外地进京的务工人员。”长期从事劳资关系研究的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说,我国自1994年起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到现在已有10余年了。总的看,执行情况还可以,但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有些企业支付的工资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形式。
一是企业虽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企业主为了弥补最低工资标准调高带来的损失,把劳动定额大幅度提高或延长劳动时间,从而事实上降低劳动者的收入。二是一些地方某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工资支付标准,而把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降低。例如某地的一个企业原先的低端岗位工资标准分为四级,分别是650元、620元、590元、430元,后来该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于是该企业就把未达标的提高到600元,而把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降至600元。三是有的企业把应向劳动者提供的伙食、宿舍等待遇纳入最低工资之内。我遇到过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例,当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00元,某企业老板只给工人350元工资,说另外的150元冲抵吃住费用,两者相加等于500元。
“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此外,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的伙食、宿舍等,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苏海南说。
“执行不力”暴露深层次矛盾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然而,对于有的地方,这个“低标准”成了难以达到的“高要求”。
苏海南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有意无意地违反规定,压低成本,争创利润。有些企业也存在对最低工资规定了解不够,因此没有认真执行。从目前现实情况看,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还有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苏海南说。全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三碰头”的局面,就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宁愿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薪资水平,也不愿轻易放弃就业机会。一旦遇到企业不公正的对待,他们就很难主动维权。
苏海南也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劳动执法监察力量不够。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足3万人,而全国工薪劳动者有几亿人,相当于每个监察员要负责1万多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吴安泰也表示,目前北京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总共300人,而北京大大小小的法人单位有几十万个,在职职工有700多万人,监察员的数量与监察对象的数量显然不成比例。2005年北京劳动监察大队共查出案件2.2万件,2006年查出案件2.3万件。这反映出了案件多,矛盾多,人员紧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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