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之困:行政影响难以避免
异地管辖的初衷,是为了避开当地政府的影响。但是近期,被告政府到异地法院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一位领导透露,他就曾数次被当地政府领导要求,到管辖案子的其他法院去说情。
蒋中东说,说情的现象不可避免,但它对法院的影响要大大小于当地政府直接干预,而异地管辖就是为了切断这种直接干预。
浙江省高院的一份调研也认为,异地审判的目的是让法官在较轻压力的环境中裁判,而不是在真空或所谓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裁判。
这份调研还提到另一种担心,异地管辖存在着制度上的隐患,即二审权力集中于中级法院,如果他们顶不住行政机关的压力,基层法院的努力就失去意义。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台州市中院都将被告为台州市政府的案子,一审交给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权一直把握在自己手里。实施异地管辖以后,台州市中院基本掌握了辖区内所有重要行政案件的二审权。
对此,蒋中东说,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已经明确要求中级法院每年要审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这样二审将在省高院进行。
蒋中东认为,异地管辖模式主要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行政干预问题。对于中级法院可能受到来自地级市政府的干预,排除的办法应该是提级审判,即由省高院来审理。
不过,蒋中东指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提级管辖都是在现有体制下进行的改良,治本的办法还在于改变法院在人财物上依赖政府的现状。这需要改变很多现有的体制,但体制的突破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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