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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国防科技工业引入社会资本等内容,请就《意见》的规定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答:近几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少非国有独资企业承担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并申请条件建设。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的依据和规范,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了两条要求:一是项目单位须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投资和增加国有股份,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二是须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既是节省国家财力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安全,引入社会资本必须首先对社会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进行分类。《意见》在反复研究和参考国家其他目录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下一步,国防科工委拟将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意见》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外资进入,《意见》中特别明确,“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以往传统的投资体制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所有制,对所有项目都实行审批制。《意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三种批准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这三种方式的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实施。
记者:保证投资效果,加强监管是关键。对此,《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加强监管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重投资轻监管的状况。《意见》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提出了两条措施:一是规范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要符合保密要求,政府要在军品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和加强评估制度,推进科学决策。二是加强过程管理。政府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同时,建立惩戒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要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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