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因不满保险公司职员作出的“打蜡即可”的勘验结果,竟当场将该职员打伤。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对簿公堂。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被告车主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计1145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姚某诉称,他是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负责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车辆进行勘验定损。去年10月31日下午,姚某受公司委派到东丽区小东庄为车主李某的车辆进行保险事故勘验定损。经勘验,李某汽车的车身有轻微划伤,进行打蜡处理即可修复。李某对此勘验结果非常不满,当即对姚某进行言语威胁、辱骂并将姚某打伤。经诊断,姚某伤情为“头外伤后反应(头晕)、左眼部顿挫伤、左眼睑皮下淤血”。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给予李某行政罚款400元的处罚。事后,姚某找到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计5800元。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本次纠纷系姚某引起,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因保险理赔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并殴打原告致伤,侵害了原告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合理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虽认为事发起因在原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原告伤情,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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