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混乱是信息公开最大阻碍
记:您感觉信息公开的最大阻碍在哪里?
周:我认为在法律法规实施中,最好称其为挑战。在地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就预感到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多少人向法院起诉政府。提起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在上海出现多,在其他地区凤毛麟角。这说明信息公开没有深入民心信息不公开。另外,还有一些历史遗存问题,公开以后能不能得到公民的理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公开,就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否则公民如何从大量资料中找到需要了解的内容呢?可是,我国政府的资料管理很混乱,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合。
还有官僚习惯于“暗箱操作”,这也会影响到信息公开的进程。
关键词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公民两大途径获取政府信息
●查询: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此外,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注重点
高考成绩查询高收费应禁止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高考成绩查询声讯台高收费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高考成绩应该属于信息公开的一个内容,政府部门理应及时主动的提供给毕业生,打通毕业生查询高考成绩的快速通道,以便其及时的获取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的把该信息提供给学生的话,就是违反了该条例,学生可以进行举报,甚至提起诉讼,如果还以此收费敛财的话,就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据此推论,目前包括气象局在内的部分信息公开主体部门所存在的声讯服务收费问题都应属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不过,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只是国务院出台的原则性规定,其要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细则,规范公开的程序以及范围。
新闻链接
信息公开立法进程
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7年3月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新闻背景
条例准备1年明年正式施行
对于已经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何要到明年5月1日才能施行的问题,张穹解释说,国外的立法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也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要对整理大量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还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也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解释说,首先是能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据张穹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而我国是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主动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另一方面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也减少了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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