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需要对国情深入认识
本刊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根据群众的关注点,当前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推进司法公正。而推进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当前国情下的法制标准。
目前有些党委、政府、司法机关负责人包括部分法学家对法治建设有两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一是把法治理想化,没有认识到法治建设是必须支付成本和代价的。
比如在基层采访时,本刊记者屡屡听到一些官员、学者质疑政府废除《收容审查条例》,导致基层政府在控制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林来梵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法治理想化,任何法治的进步都是需要支付代价和成本的,废除《收容审查条例》实际上是保障人权和管理城市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
第二种观点是法治速成论,一些基层干部和部分法律学者脱离了具体的国情,用成熟法治国家的标准审视目前国内的一些不法治现象,并由此得出法治无望论的悲观结论。
台州市政法委副书记林金荣告诉本刊记者,比较典型的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期,处理数百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有时确实无法做到依法办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会有不少跟随参与打砸抢行为的群众被判刑,所以我们只能打击为首,教育多数,但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不一致的。有人就会质疑我们行为的合法性,也有人据此认为现有的社会条件难以实现法治目标。
一些著名法学专家认为,这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脱离国情,空谈法治,对于确实囿于具体国情的不法治现象,社会应该有更多的宽容度,要看到国家大的方向是逐步朝着法治目标迈进。
受访的法学家们认为,现在面临的最根本和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如何将法治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的特定国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说:“不论世界各国的法治道路如何千差万别,有两点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定是名副其实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第二,它必定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民,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
本刊记者在采访时,绝大部分法学家和党政司法机关人员对此并无异议,但是他们认为,目前需要廓清的是,究竟什么是具体国情?以及如何在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何种先进经验?他们建议,应该在国家层面成立民主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具体研究和实证工作。
审判独立是正途
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告诉本刊记者:“有一次,县委书记向我打招呼,要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判决轻一点,理由是为了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我不能不听,钱袋子都掌握在党委政府手里,不听的话,会影响法院整体利益。”
在基层,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本刊记者听到最多的是对法院管理体制的议论,有些基层法院同志认为,法院应该垂直管理,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法院垂直管理不一定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法官的孩子在地方上学、家人在地方工作,地方上要干扰还是照样可以干扰。现阶段法院的改革,应该着力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增强审判透明度,比如中级及其以上法院的判决书都应上互联网,只有增强透明度,才能够促使法官廉洁。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说,法院不能像检察院一样变成上下领导关系,五四宪法确立的上下级法院的指导关系,以及由人大任命法官的制度,凝聚着第一代领导人的智慧。目前需要改革的是通过建立制度,确保法官独立审判,一是法官不能太年轻化,因为法官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学知识,也需要丰富的生活阅历,要推迟法官退休年龄,法官退休年限可以放宽到65岁,尤其是法官紧缺的中西部年限可以推迟到70岁。二是法官独立审判要有职位保障,法官不能像行政机关一样,可以随意平调,挪位置。
林来梵认为,垂直是行政系统的特点,法院垂直管理后带来的问题,可能会使目前的二级终审制变成一级终审制,会侵犯当事人的审级权利。目前法院的经费都是来自于地方,使得地方行政机关与法院关系过于密切。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是法院的设置应该使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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