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价属于公权越位?
因为2003年的3号文,邯郸市县两级政府成为被告,邯郸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恩祥解释说,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邯郸市关于拆迁管理的市政府令,都没有硬性要求“每年”公布数据,只说“定期”,王恩祥认为,“法律赋予我们自由裁量权,是否更新数据,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所以目前3号文依然是合法的。”
王恩祥同时也承认2003年的文件已经确实过时了,他认为“政府不再确定区位价格,拆迁补偿的价格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评估决定补偿数额。”据悉,邯郸市拆迁办正在起草《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正草案)》,该办法已取消政府区位指导价。
邯郸市拆迁办主任王恩祥称,2003年3号文未能及时更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文件由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拆迁办4个部门联合下发,具体修改更新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程序比较复杂。”
东柳林村李跃安等村民认为,邯郸市拆迁办无法及时更新拆迁指导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3号文已经影响了公民拆迁补偿估价。
邯郸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所在的东柳林村拆迁许可证是在2005年9月1日发的,所以房价的评估时间应按照2005年的市场价格评估。
裴祝江认为,8户村民的拆迁补偿价格实际上已经高于“3号文”,被拆迁人可选择两种办法,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开发公司鼓励产权调换,而且大部分拆迁户都选择了这种办法。按照货币补偿计算,不要回迁房的,开发商按高于回迁房(1680元/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收购,算下来,他们的利益并不受损。
邯郸市拆迁办主任王恩祥认为,个别拆迁户怀着发横财的心理,张口要百八十万元,抗拒拆迁,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我们要保护拆迁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拆迁和旧城改造降低居民的生活标准,而对部分拆迁户“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做法,也不支持。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建敏认为,本案的核心是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到底是市场说了算,还是政府文件说了算。国家公共权力是服务性的,而不是收益性的,它应将对私权利的保护作为自身的目的性追求,邯郸市县两级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机构,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私权利的合理保护。评估机构应按照真实房屋市场价值评估,而不是仅仅按照文件评估。
据记者了解,邯郸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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