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诺要公布投票结果
消费者收到的短信结果
一位观众参与光线传媒组织的“音乐风云榜”短信投票活动后,对主办方违背先前承诺,没有公布候选人得票数而宣布获奖结果的做法提出质疑。她认为,结果有可能存在欺诈并以光线传媒侵犯知情权为由,将光线传媒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公布候选人具体得票数。同时,她还认为,由于对方拒不公布各候选人得票结果,已涉嫌消费欺诈,应按照《消法》规定,双倍返还她参与短信投票花费的费用。日前,北京东城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2月,被告(光线传媒)在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广告,称他们将于4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根据被告公布的奖项评选规则,其中“最受欢迎男女歌手”(港台、内地)奖项完全由歌迷投票的方式产生。歌迷投票的方式为短信投票。2007年4月1日,被告公布了最受欢迎男女候选歌手票选五强名单,同时,被告还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歌迷承诺,“最终票数揭晓敬请期待4月8日颁奖典礼,票数为QQ+短信投票汇总统计”。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观众都将选票投给自己喜欢的歌手。可是在4月8日,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在上述颁奖典礼上公布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兑现其承诺在4月8日的颁奖典礼上公布上述候选歌手的最终得票数量,原告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了侵害。
投票“粉丝”:我们应该受“消法”保护
昨天,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案件原告。她告诉记者,自己早已过了追星的年纪,之所以投票给尚雯婕,就是因为被她的歌声打动,自己为此花费了20元。被告方则违背了事先的承诺,拒绝公布候选人得票结果,使她不得不质疑此次评选结果。为此,她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侵犯自己的知情权,她认为国家应该规范短信评选的过程,给参与者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参与平台。
本市一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刘芸(化名)在电话中表示,原告只是她们的一个代表,此次针对光线传媒的诉讼与她是谁的粉丝无关,此次起诉和她们的投票对象也没有任何关系。刘芸告诉记者,她和两个朋友分别分别用QQ、短信的方式花费1000余元为自己喜欢的歌手投票,对方事先也曾承诺在颁奖晚会上公布候选人的具体得票结果,可是对方却违背自己的承诺,拒不公布得票结果。她们认为投票给自己喜欢的歌手并每人支付了300余元的费用,就是花钱购买光线传媒的服务,自己就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们应该享有知情权,应该有权知道得票结果,即使自己喜欢的歌手因得票少输了,她们也无怨无悔。可是,光线传媒拒不公布得票结果的做法侵犯了她们的知情权,她们感觉自己是被主办方愚弄了,要求光线传媒公布各候选人的具体得票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