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3个焦点问题有待法律确认
该案的代理人,深圳万国律师事务所栾永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首例由“粉丝”发起的公益诉讼,诉讼有3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官确认。第一,参与投票的粉丝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从而援引《消法》保护“粉丝”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于最终投票数量,参与投票的“粉丝”是否应当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最后,光线传媒对外公开承诺将公布最终票数,但最终没有公布票数,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参与投票的“粉丝”给予双倍赔偿。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博士认为,原告通过短信参与投票,付出了金钱,购买了被告提供的娱乐服务,应该视为消费行为。被告在网站声明中也明确承诺要在颁奖时公布得票结果,而被告却违背约定,原告可以追究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短信经济”需要监管
目前,各种选秀活动、比赛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短信投票的方式来强化与观众的互动,而截至目前,我国在短信投票立法上是一片空白。而与立法缺失相对应的,却是各类选秀活动日益增多,参与短信投票的人数巨大,涉及金额巨大。一场选秀活动,短信投票金额动辄上千万,甚至数千万、上亿元。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不法商人就乘虚而入,利用“粉丝”对歌手的感情肆意敛财,暗箱操作层出不穷。
对此,栾永明律师表示,对于选秀活动中的“短信投票经济”,应当引起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特别关注,以立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对“短信投票经济”进行监管。否则,选秀节目中的短信投票,将成为不法商人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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