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新政策。今年,本市将提高全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需备案。
本次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调整将加强对低收入职工的保障,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职工月工资总额或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此外,政策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规范缴存行为,维护职工权益。自6月11日至7月20日,各单位在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及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相关表册。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6月11日至7月15日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自2007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9%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0%。缴存基数由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基数原则不超7110元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申请提高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职工以超过2006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执行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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