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天津实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连日来,许多单位及个人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公积金登记及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程序,公积金管理部门就群众普遍关注的9大问题进行了解答。3月底以前,公积金各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还将对辖区内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信,推动单位主动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哪些,针对这些行为将如何行政执法?
答:用人单位的以下五类行为是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下五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变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三)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单位不为录用或者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 (四)职工发生姓名变更,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 (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什么执法措施?
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上五类违法行为,采取以下三种执法措施:
(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一)类、第(三)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二)类、第(四)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第(五)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单位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及职工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
答: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单位经办人应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已办理缴存登记对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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