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发生在药监系统的贪污腐败大案,以郑筱萸的死刑落下帷幕。这个涉及药监系统上下、内外8人之多的案件,将我国医药监管机构内庞大的“利益网”曝光于天下。除了以死刑“杀一儆百”外,“郑筱萸案”也带给了政府、社会及每个公民“政务公开”、“官员自由裁量空间”、“制度漏洞”等警示和反思。
受贿649万元被判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黑龙江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等等高官。除成克杰一审判处死刑外,其余人皆判为死缓。如果郑筱萸终审确立,他将会是在这里被判处死刑的又一位高官。
判决是根据本月16日法庭公开审理时出示、质证的证据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在昨天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描述了郑筱萸的罪行: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专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除了郑筱萸以外,其他牵连在内的药监系统的官员仍在等待他们的判决。这个发生在药监系统的大案不仅仅是郑筱萸一人所为。
背后的一张“利益网”
随同郑筱萸一同落马的还有他工作中的“左膀右臂”——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中国药学会秘书长曹文庄、药监局原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
此案还涉及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原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等。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三家人实际结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网络”,此言出自原国家药监局的内部人士。
郝和平和曹文庄都先后担任过郑筱萸的秘书。在国家药监局组建之初,郑筱萸就把当时已经是其心腹的曹文庄从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司司长调来做药监局人事司司长,这使得郑筱萸在机构调整过渡期间就已经掌握了人事权力。之后,几乎所有药监局的重要部门,例如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等,都由郑筱萸的亲信曹文庄、郝和平等人掌握。“他也基本把整个医药系统控制住了。”郝和平和曹文庄两人被视为郑筱萸的“左膀右臂”。在这个用人问题上,郑筱萸在药监系统内是备受争议的。还有药监局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过,除几个重要的部门外,其他部门郑筱萸也都安插了自己的心腹,并让其任重要职务。
整个系统从上到下、从里到外,众多官员染指贿赂、众多药企与之勾结。实际上,这些直接监督药企的官员,本就来自于药企。
药监高官出身药企
199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这是个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个部门合并组成的副部级单位。而在1998年之前,真正对药品实施监管的一直是卫生部药政局。新组建的国家药监局中,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人员占了大部分,而杭州民生制药厂厂长出身的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成为国家药监局局长。
“药监系统的许多人员出身于医药企业,这就为行贿受贿埋藏了隐患!”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秘书长陈炎兵昨日对记者表示。据了解,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也供职在药企,他的儿子也从事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代理工作。此外,一些退休的药监官员被聘到药企里面去“发挥余热”。高薪聘请他们的药企自然别有用心。
除此以外,药监系统还有一个隐患。“药监系统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主要是由于药监系统设立时间较短,机构以及制度尚不健全。”陈炎兵说。
郑筱萸新上任后,就大力推行药品标准由“地标”转“国标”行动,将药品审批大权从地方集中到国家药监局。一方面是国家一级机构拿走了几乎所有的注册审批大权,另一方面则是把监督重任几乎都交给了地方。但实际上,国家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药品督察处的编制不过3人,加上借调人员总共也不超过10人。这样的团队规模监管整个中国药品市场实在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根据《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年鉴2003》的统计资料,“2002年全国有133个地级市的药监部门只有领导班子,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占到了全国总数的37.8%。全国2060个县级行政单位中,仍然有174个单位没有建立任何药监机构,而在建立了药监机构的1886个县级单位中,其中有832个县的药监部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经费资源,占44.1%”。
认证、注册成“官员陷阱”
郑筱萸上任后推行的第一个重大政策,就是强制推行GMP认证,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能取得认证的企业,将一律不准进行药品生产。GMP原意为“良好作业规范”,是一种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GMP认证初衷是为了提高药厂生产标准,也可以淘汰部分落后小药厂,以优化中国制药企业的结构。但GMP认证要花费高额费用进行硬件改造。据一些药企人员私下透露,一般情况下,拿到这个认证需要投入至少3000万元。
一些花不起钱的企业不得不通过弄虚作假以求过关。再加上某些地方药监局人员和药厂的各种关系,使得受贿行为很容易出现。
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和“欣弗”都发生在经过了GMP认证的企业中。
郑筱萸当初将药品审批大权收归国家局,名义是解决仿制药过多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药监局临近的宾馆从此以后常年住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制药企业的人。众多药企争夺一个批文,贿赂毫无疑问是最“省事”的方法。
在国务院所有部委里,国家药监局拥有的审批项目位列第二。
言论
休止?终止?
休止符是音符的克星,只要看到休止符,乐音就要停歇下来,保持静默。但是,休止并不等于终止。音乐不会就此结束,而是暂时停顿。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传来,反映人们心情的字眼不仅仅是“大快人心”、“罪有应得”……还有“警钟长鸣”。警钟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彰显了中央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决心,也改变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现象。于是,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药监系统乃至其他部门的官员们可能会有所收敛,不敢再顶风作案。或许我国的药品领域也会跟着而太平一阵子。
不过,杀一儆百只能是权宜之计,并非治本之策。时间久了,郑筱萸的下场将被人们淡忘,到那时难免又会有些官员“记吃不记打”,再次露头伸手。那么,郑筱萸一案的死刑判决也就充其量算是腐败之风的休止符而已。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不会就此消停。
人们总是期待着政府官员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但人非圣贤,尤其是在重金的诱惑之下,责任、道德轻而易举抛到九霄云外。所以,治本之策应该是从制度的设置上入手,用一张科学、严谨的网将监管机构的职责梳理清晰,无漏洞可钻,而不留出官员权力寻租的机会。
国家药监局的前身——国家药品管理局本是为企业服务的机构。从企业的娘家变身为企业的监管者,角色上出现了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掌握药品审批大权的药监局,如同掌握着企业的生死门。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就不能上市销售。激烈的竞争下,逐利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自然想尽办法拉拢药监局。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原本就和企业“一家亲”的药监局官员们,很轻易就让手中的权力变现了。
所以,无论郑筱萸案终审的结果如何“严格”,都充其量算是一个休止符。药品监管系统的腐败,还需要体制上的根本变革来终止。
他山之石
中美药品监管比较
美国对食品的管理也很早,1930年,美国根据《农业拨款法》,将食品药物与杀虫剂管理局改为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即著名的FDA。
全国政协委员郑法雷曾表示,SFDA(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按FDA模样建立起来的,但是它却没有学习到FDA的架构精神。“多方制衡,透明运行,这是FDA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SFDA的现实却是一个高度集中独裁的局面,它甚至容不下一个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曾在书中作序:“FDA的成功关键在于:在美国这个经济高度发达,商业利益、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纵横交错的大舞台……”
1、审批过程
美国:申报到FDA后,FDA的官员会直接给通知,并提出下一步的试验建议。新药的审批结果一个月就能反馈。
中国:药监局一般不会对申报材料给出指导意见。但会要求补充缺失的材料,其他专业的事情一般都是企业自己负责。
2、试验阶段
美国:对于上临床一期、二期的试验方案,FDA与企业面对面沟通,甚至帮企业制定方案。
中国:药监局对试验方案不介入。
3、审评过程
美国:公开每个企业的审批过程,包括上交资料时间、拿到批号的时间、批号的顺序等。
中国:只公开企业提交资料的时间,对于审批企业的先后顺序没有公开,无法知道先提交资料的企业是否先拿到批号。
4、专家审评
美国:FDA下设专家委员会。每位专家身份公开,专家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
中国:有专家委员会,但专家对某个药品的审评不公开。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审评,甚至不公开举行会议。
专家视角
是经济账更是政治账
“郑筱萸案件的判决,不仅是经济账更是政治账。”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卓翔表示,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产品,郑筱萸案件让政府在药品监督上丢失了公信力,这是比经济损失更严重的问题。此外,对于国内药企进军国际市场也是一个打击,国内整个药品产业都会受到牵连。
郑筱萸的案件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卓翔认为,我们应更加重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药品监管程序不透明、决策过程暗箱操作,是造成药监局系列案件的重要原因。政务公开可以帮助政府建设一套有“超强纠错能力”的政策体系,使不正常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另外,卓翔还支持在政府部门内部施行干部轮换制度。长期在同一个职位上,很容易形成“习惯势力”,权力寻租的成本会降低,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加大。
降低自由裁量空间
“郑筱萸案件涉及官员的滥用职权,这和他们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有直接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记者说。他建议,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应该尽可能的具体和明确,以此降低官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其实这样对官员本身也是一个保护。”何家弘还建议建立公众知情权的机制,让官员的执法公开处在公众的监督之下。
现在对官员的打击主要是两个手段,“严查”和“严惩”。何家弘说,“严查”是更为重要的手段,能有效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现在很多官员腐败,都存有侥幸心理,总觉得被查的总是少数。”何家弘说,当做到“伸手必被捉”时,大部分官员才会更加严于律己。
“杀一儆百”难除体制漏洞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就昨日的郑筱萸案判决结果对记者表示,郑筱萸案显然不是某些官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个人问题。
监管制度的漏洞,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的问题也是郑筱萸案的“同谋”。
“把一个体系所有问题都加到郑筱萸一个人身上‘问责’对郑筱萸不公平,‘杀一儆百’的做法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行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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