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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发改局纪检组长:
越级审批已进行自查
记:绵阳市发改委按二类标准批的法院审判庭建设工程为8500平方米,为什么到了三台县改革和发展局却变成了比一类标准最大限值10690平方米还大的11033.09平方米了呢?你们修改的依据是什么?
古:当时,法院向我们报的项目是“业务用房”,并把初步设计图纸给我们了,又不好改动,所以就按一类标准批了。
记:三台县法院2005年受案数量是2672件,只能按二类标准即最大限值8220平方米进行立项建设,那你们批准一类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古:他们报的是2004年的案件受理数量,按当年的数量就可以按一类标准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实际建设和审批过程中,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浮动10%以内的建筑面积是允许的。
记:你们是否可以将绵阳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修建综合业务用房”?并扩大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建设面积?
古:我们可以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然后报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
记:那你们当时报了吗?
古:没有。由于这个项目是2003年的,按国家规定,国债项目在2年内没有动工修建将被停止,所以我们在绵阳市批准8500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了25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没有上报审批,属于越级审批。从上月28日起,我们已进行自查,并于本月4日将存在的问题上报了市有关部门。
绵阳市发改委副主任谭岗:
我刚到任,以前的项目不熟悉
记:请问三台县发改局可不可以将绵阳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进行改动?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错误、违规还是正确?他们改动项目内容是否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谭:我是今年刚到现在这个岗位的,对2003年的项目不熟悉。我下来问一下国有资产投资科。我现在没有办法回答你的问题。
记:那撇开三台县法院这个案例不说,就市级发改委审批的国债项目,区县级(下级)有无权利改动?改动后是否需要向上级报告,或者经过上级部门审批?
谭:我下来问一下再说。(随后匆匆挂断电话)
绵阳市发改委国有资产投资科副科长宋洁:
下级修改上级批复,应向上级报告
“我对这个项目不清楚,不便回答记者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下级修改或者调整上级的批复,应该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宋洁称,这件事副科长林伟比较清楚,她让办公室人员电话联系林伟。
记者在办公室等了1个多小时,林伟也没有出现。10:50,记者下楼时遇见了林伟。记者单刀直入:“林科长,三台县发改局修改你们审批的国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其做法是否正确?调整后是否需要向你们报告?”林伟回答:“我没法回答你的问题。”
我们只好再次联系谭岗。谭说,三台县发改局给了一个法院的什么材料(自查自纠)给他们,但最近很忙,没有来得及看。“不过,我们很重视这件事情,已经叫三台县发改局组织一个详细的材料送过来,估计过几天就有结果。”至于三台县修改批复的做法是否正确,谭岗仍然没有回答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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