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泳客纠纷泳池难免责
南开区法院资深法官马志国告诉记者,泳客购票后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即与游泳场所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游泳场所有责任监护泳客的安全,泳客也应自觉遵守游泳场所的相关规定。游泳场所方面要负责安全管理、保护泳客的人身安全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马法官介绍,本市的游泳场所一般较小,而泳客密度较大,因此比较容易发生摩擦和矛盾。一旦泳客之间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纠纷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责任。在纠纷中,如果游泳池方面主动出面控制局面、负起责任,在判决结果中,游泳池便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果游泳池方面袖手旁观、不闻不问,没有担负起监管责任,那么在判决结果中,游泳池方面必然应承担责任。
另外,马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游泳场所方面有义务在醒目位置张贴管理规定,按照卫生标准做好游泳场所的消毒工作并设置好安全设施,同时应制止患有传染病的泳客下水游泳。一旦泳客因为游泳池安全设施不到位受到伤害,游泳池便要根据事发时的情况承担责任。如泳客在游泳后患上传染性疾病,应由相关监察部门取水样进行化验,在证实确为游泳池的责任后,游泳池方面便会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马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到游泳池消暑、健身本是一件好事,但由于游泳池数量较少和游泳人口密度较大等原因,发生摩擦在所难免,所以,遇到此类问题后,一定要尽量宽容,不可动辄出口伤人或大打出手,必要时可求助于游泳池的工作人员帮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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