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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8次会议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11月施行
六种违法用电行为将处五倍以下罚款
除维修维护设施外物业不准拉闸断电
昨天,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并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除维修和维护电力设施需要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闸断电。擅自拉闸断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今后凡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直接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改变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非法充值的电费充值卡用电;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立即中止供电,保护现场,调取和保存证据,依法追缴电费,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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