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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胡星自首可积极引导外逃贪官
法院详解胡星被判“无期”缘由和意义,专家称法院“颇费心思”
“这对于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昨日9时29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胡星案宣判结束后,就在同一法庭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就胡星受贿一案的法律适用、判处其无期徒刑的缘由和该案的意义等作了介绍。
单笔受贿数最高 胡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蔡顺斌介绍,胡星受贿案是一起社会关注、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经济犯罪,为云南省此类犯罪受贿数额最大及单笔受贿数额最高。
通过公开宣判,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工程合同、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单等大量证据材料;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对胡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次数及数额的犯罪事实、为逃避制裁潜逃国外等证据予以确认,形成了证明案件事实详细、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确凿有力地证实了被告人胡星受贿的犯罪事实。
蔡顺斌说,昆明中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胡星做出的一审判决,使被告人胡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胡星的审判,是对敢于铤而走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的有力打击和惩罚,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谋取私利,大肆敛财的贪污腐败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从宽处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蔡顺斌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一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并努力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能。蔡顺斌说,在本案中,胡星犯罪持续时间长,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并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处罚,但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之后又积极退脏,说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从而进行正义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坚强决心。”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我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受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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