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何伟 王新勇):一名惯偷在偷盗时发现被害人无钱竟起色心,将被害人强奸,并抢走被害人手机。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
2007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男,44岁)携带作案工具,撬开本市和平区清和街某平房房门行窃,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女)被惊醒,苏某某用作案用的改锥威胁张某某,要求其说出钱款存放地点。被害人向其说明家中没有钱,而苏某某在多次翻找后,发现确实没有现金后竟起色心,用随身携带的改锥胁迫张某某,对其实施强奸,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归案。
通过工作查实,被告人苏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间,先后在本市南开区南丰路、南开区云阳道、和平区宁夏路、和平区建物街等处作案多起,入室盗窃失主徐某某、圣某某、郭某某、陈某、于某某等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余元,以及多部手机、金项链、防寒服和T恤衫等物。赃物被苏某某销赃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胁迫的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暴力相胁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被害人,构成强奸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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