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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本市有哪些配套的资助政策?
靳润成:关于本市的配套资助政策。《通知》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资助内容,其中有四项是新设立的资助政策,有五项是根据国务院《意见》的精神,对原有资助政策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四项新设立的资助政策分别是:
1 .设立“天津市政府奖学金”。为引导和鼓励优秀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使他们脱颖而出,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并且规定“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以扩大对本市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励面。
2.设立“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为鼓励优秀毕业生到本市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设立“天津市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没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志愿到本市艰苦和边远农村地区工作的大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3.设立“天津市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中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加上国家助学金资助的90%,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资助面扩大到10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建立“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精神,为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通知》提出,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从第三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代偿还款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
其余五项新修订和完善的资助政策分别是: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通知》提出,本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规定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学校负担。
2.学校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学校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38号令)第三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减收学费50%。
4.学校要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各自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5.学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等活动。
上述两个层次3项国家资助政策和9项本市配套的资助政策,从系统上和制度上构建了由中央、地方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组成的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完整、立体、多元的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基本覆盖了本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且确立了合理的资金分担机制,提高了资助保障水平,体现了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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