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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图打破传统惯例
刘剑英事后感到欣慰,他说,有不同的声音就是最大的收获,“这孕育着公开、透明、民主的气氛”。
传统纪委办案一直给人以神秘的感觉,刘剑英认为,这导致公开和透明度不够,导致监督“名正言顺”的缺位。“这也是地方纪委系统改革动力一直不足的原因之一。”
以查办案件为例,这项工作一直是纪委的核心权力之一。案件查办一直有规定,而一位参与查办案件的官员坦言,每个环节都在系统内部运作,某些时候,分管领导或一把手都有完全决定权,一个案子查与不查或查到什么程度,一位干部最终的量性定纪实际上最后都取决于领导的批示或一句话。
而且,“常委会,封闭运作,没有自我纠错功能,如果发生错误,往往一错到底。”当地纪委综研室一位姓杨的副主任补充道。
按常识分析,常德纪委官员反映的情况应该具有代表性,而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的这些弊端,也正是当地改革的动力之一。
当地官员认为,发挥全委会作用,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纪委宣教室一官员打了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全委会好比主人,常委会其实就是管家,如果管家失范,当然应该主人来管。”
但怎么个管法?“以前一年一次全会,还是和反腐工作会议一起开,听完报告,再齐举手”,“而体现权利和监督,不在口号报告上,而应在具体的问题上。”刘剑英强调。
2007年1月,常德市纪委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纪委两会的工作规则,试图厘清两会的权力边界。
主持起草文件的常德市纪委常委文春初告诉记者,纪委书记全委会工作规则初稿上,亲自加上了讨论重大案情及相关案件的内容,并获通过。这意味着,这位书记将改革利剑直接砍到自己头上。
作为辅助措施,纪委全会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以保证委员讨论案情的可操作性。
半年后,肖婵案,因其社会影响和本身的定性难度,成为新规则的第一块试金石。
面临体制考验
肖婵最终命运如何?会前,有人提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刘剑英没同意。
党内关于处理干部权限文件规定,涉及市管干部,或给予干部三大处分(撤职、留党查看和开除党籍)需要报告同级党委,而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这意味着重大处分最后决定权归属市委。
刘剑英的顾虑在于,若纪委全会形成表决意见,势必形成倒逼市委常委会的情势。亦有委员担心,若执意表决,一旦发生被市委否决的情形,该如何收场?
最终取代表决的是无记名征求处理意见,而汇总结果迟迟没有公布,可见主导者的谨慎。改革者面临的困惑显然已经超出了他们力所能及的范畴。
这首当其冲的便是体制上的障碍,党内各种规定中,对于纪委全会和常委会的界定尚付阙如,“还真找不出可以适用的条款。”分管综研的纪委常委胡以军说。但党章却明确规定,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已有委员担心,对具体案情的议而不决,倘若一直持续,委员们的积极性能持续到几时?在肖婵案会后征求委员们对此次改革意见时,超过80%的委员认为经全会讨论后,最终决定权仍应交予常委会。
“这是基于现实的无奈选择。”一位纪委委员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