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街办企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6万余元。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张某原系本市河西区某街副主任,1997年10月15日受街办事处委派担任街办企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1998年10月14日,张某从所在公司开出10万元城市合作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将此款转到其个人控制的本市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从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一家卷帘厂厂长处索要一张1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平账,后张某将这10万元据为己有。此外,张某还曾于1999年2月以支付工程款为名,从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分别为2.22万元、4.41万元的支票付给一家安装公司倒现金,并用该安装公司的发票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平账,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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