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坚持自愿原则
参保人员可享多项报销待遇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诸多报销待遇。
参保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购买,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本市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暂行规定》确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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