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刊登《社保新制度多覆盖四百余万人》的消息,引起津城百姓热切关注。据悉,为做好“两项保险”启动,本市将专门对网络系统进行改造,开发应用软件,方便参保、登记和就医结算。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开通了咨询服务专线,方便市民了解有关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更多事项。
农籍职工有了养老保险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完全积累模式。
参保范围是本市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农籍职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职工缴纳2%。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基数和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6%为用人单位缴费,2%为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1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10%作为储备金,用于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和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待遇支付。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8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90%;个人帐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个人帐户的利息。
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暂由本人履行缴费义务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农籍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终止或变更与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农籍职工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消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保留个人帐户,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再办理帐户转移手续,也可以由本人履行全部缴费义务。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凡按照规定的标准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缴费时间长和积累数额多的人员,待遇水平相应较高。农籍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可选择延长缴费期限或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方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可保留农籍职工个人帐户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留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上述情况出现后,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逐年折算缴费年限,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市、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应当办理个人帐户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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