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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了死刑。多行不义必自毙。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批药名,失职渎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惩处郑筱萸,体现了党和政府注重民生、注重公众利益,治理腐败、严惩贪官决不手软的决心。
郑筱萸被处以极刑,可谓是合法律、顺民意,其警示与震慑作用不可低估。这些年来,不断有同郑筱萸一样的高官因“贪贿”落马。按理说,他们已经有了高官厚禄,何必要为贪欲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生命呢?看来,洁身自律并非易事。监督机制不到位,也是“贪腐”滋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约翰·亚当斯说过,“权力如果不受限制,并失衡,他就总是会被滥用。”阿克斯更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产生腐败”。所以,对领导手中的“权力”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会有产生腐败的可能。对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斗争依然任重道远。当前和今后,必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与党纪教育,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用完善的制度管权、管钱、管人和管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分子失去生存的土壤。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的运行。要严厉惩治腐败,党内决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谁敢无视国法、胡作非为,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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