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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改变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与新《物业管理条例》同日施行的《物权法》对物业管理也作出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不再是小区“管家”,而是“服务员”。
其他改变
1.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李嵘律师介绍,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操作性更强。
2.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要求更严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李律师说,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谨和科学,更好地做到了权力与效力的平衡。
3.民宅“居改非”,物业不管得受罚
修改条文:新《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李律师说,时下,居民楼里开公司等“居改非”现象屡禁不止,居民为此吃足了苦头,而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则对此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其实居民楼里开公司的做法,改变了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是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对这种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10种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件大事业主们可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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