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探视权不是谁都享有
一名男子在离婚后,要求由亲属代为探视孩子,但被法院驳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依法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原婚姻当事人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做扩大解释。
张丰与孙静原来是夫妻关系,2001年孙静生下一子。但是去年,二人因为矛盾激化导致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孙静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张丰探视孩子产生争议,张丰一怒之下将孙静告上法庭。他在庭审中说,离婚后他经常去外地出差。但最近他数次回来后要求探视孩子,孙静都避而不见,而且还拒接电话。张丰说,自己很爱孩子,孙静的行为给其造成很大的刺激和压力,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孙静准许他探望子女。如果自己出差,由亲属代为行使探视权。
而被告孙静却表示,只同意张丰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不能将孩子接走,而且必须在公共场合进行探视。同时,孙静不能同意由张丰的亲属代为探视。张丰表示同意每月探视一次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张丰和孙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双方婚生子由孙静抚养,张丰可以探视子女。双方均同意张丰每月探视一次孩子,法院准许。
最后法院判决,张丰每月探视孩子一次,孙静予以协助,但未支持张丰的“由亲属代为探视”的诉讼请求。
法官细说探视权
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秀英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探望权的问题:“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纠纷的案件,基本上是由于夫妻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探望子女而引发纠纷的诉讼。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视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视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视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探视权。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只能是原婚姻当事人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做扩大解释。
中止探视权是对亲权的一种暂时剥夺,什么情况下属于中止的事由,一般来说,探视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视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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