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已具向国家分红能力
“国家作为所有者和出资人向企业收取红利是天经地义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际上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的,也是国家调整企业职能的一种手段。如果不这样,就是否认市场经济投资收益。
刘纪鹏说,之所以已经有13年没有收取,是因为国企改革没有到位。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的国有企业实行税利合一,向国家缴的税其实也是向国家分红,但是当时由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刚刚起步,大批国企破产,国企分红更是无从说起。“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国家作为出资人应该收取红利了。”
对此,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说,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是其应尽的义务。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需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利润。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其改革和发展。
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历史包袱基本解决。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12193亿元,税后利润达6252亿元。国有企业从总体上已经走出困境,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