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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不懂什么是担保的情况下,就在一张欠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名,于是,在债务人未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被债权人推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若不是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诉请未获法院支持,该男子就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李某和被告冯某是朋友关系。2002年冯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偿还了3万元。2004年11月底,冯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李某人民币7万元,定于12月15日前还清,冯某在欠条上签名。张某作为担保人也在欠条上签名,但李某与张某对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未进行约定。后冯某一直没有还钱,李某遂于日前诉至法院要求冯某立即偿还借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冯某称借款情况属实,表示还钱。而被告张某称,当初打欠条时,因为考虑到借款时间比较长,应该有一点利息,所以他就在中间做个证明,在欠条上签了名,而他本人根本不懂什么是担保,且没有偿还能力。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冯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系被告冯某亲笔所写,且亲笔签名,现原告要求其还付7万元,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张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未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张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故对原告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冯某一次性还付原告欠款7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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