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党金生):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污染源普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通过此次普查,将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通知》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包括:一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
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0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据了解,本市已成立了天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已在部分区县开展了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并已作好了污染源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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