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罗刹令] 现在企业里面几种假期比较混乱,职工也搞不清楚。请问: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2007-12-28 15:39:25]
[李建]是,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家各种假都比较多,有探亲假,结婚的有婚假,生小孩的女同志有产假,这几个假之间是怎么一个关系,也是这次条例制定当中反复考虑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探亲假是要冲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亲假就别休年休假了,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呢?认为在年休假当中,如果你需要探亲,你完全可以探亲,就是探亲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虑冲抵。 [2007-12-28 15:39:17]
[李建]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许多地方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不应该规定相互冲抵。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职工角度来看,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更有道理,这样既可以休这个,也可以休那个。他们提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样,所以草案最后还是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2007-12-28 15:40:59]
[李建]对于婚假和产假,它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种休假,同样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和刚才说的探亲假是一样的。如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以后,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亲假以后,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一样的。 [2007-12-28 15:42:09]
[网友12374rff]我家里有好几个教师,每年的假期是他们最幸福的事情。请问:《条例》中关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呢? [2007-12-28 15:43:15]
[李建]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条例》当中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实际上这是为教师做的规定。首先这一条我得先声明,肯定不是限制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 [2007-12-28 15:43:46]
[李建]那是怎么回事呢?在咱们国家,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在学生放寒暑假的时候,教职员工相应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像寒假怎么也得三个星期的样子,寒假多的话可以五六周,这个时间比较长,这个时间长度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也是不扣工资的。 [2007-12-28 15:44:46]
[李建]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这个功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既有这个假,又有那个假,怎么办呢?我们考虑,为了让不同职业,因为教师是一种职业,社会上有各行各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个就不享受这个了。 [2007-12-28 15:45:39]
[主持人]就是不重复休假。 [2007-12-28 15:47:45]
[李建]对,不重复。但这个规定又是一个活的,它说多于这个不享受。按照规定,如果因故,比如因为有工作安排确实没有休息,也是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安排你这个期间干什么去了,你没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这个天数少于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该享受的那个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出于这两种情况,你还可以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就把这个关系处理的很有弹性,很好地衔接在一起。 [2007-12-28 15:47:37]
[李建]我们认为,这么规定恰恰是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利。刚才说的那个规定怎么执行呢?就是我刚才介绍了,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实施条例,人事部制定的实施条例会对教师寒暑假和职工年休假怎么衔接做具体规定,到时候看人事部的规定就清楚了。 [2007-12-28 15:48:32]
[网友罗刹令]据我所知,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7-12-28 15:49:31]
[李建]这个应该说也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关心的,因为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比较长。但是咱们这个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来说,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讲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个来执行。 [2007-12-28 15:49:56]
[李建]但还得说第二句话,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 [2007-12-28 15:51:26]
[网友kkk234] 《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里的"确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会不会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 [2007-12-28 15:52:54]
[李建]“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怎么具体界定呢?这个比较难。因为“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不同的单位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情形不一样。《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我们感觉还是不太方便来具体界定这个概念的多种情形,限于《条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这个规定。对于每个用人单位和每个具体职工,哪些情况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应该结合这个单位和那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这个要到实践当中具体去分析。 [2007-12-28 15:53:32]
[李建]但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它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咱们《条例》里设定了这么一个条件,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一个商量,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意,就是说你是不是别休了,咱们这儿挺忙的,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 [2007-12-28 15:54:11]
[李建]单位安排你不休要征得你的同意,这是职工的一项权益利,这一点我们感觉非常重要。有了这个前提,无论“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多么复杂,把双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来了,这样就有一个商量的机会。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且还得说一句,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就应该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这个问题。 [2007-12-28 15:5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