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冬雪之后] 《条例》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列举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请问:《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这些单位职工吗?除了《条例》中列举的单位职工外,年休假制度还适用于哪些单位的职工? [2007-12-28 15:57:12]
[李建]这个问题要从咱们《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来看。这次《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第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7-12-28 15:58:28]
[李建]由于用人单位的种类很多,《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个“等”,这个“等”就是来涵盖各类用人单位的。 [2007-12-28 15:59:25]
[李建]所以不仅仅包括刚才那位网友点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他没有点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单位的,能称得上单位,有录用职工行为的,有员工的这种行为,凡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咱们这个《条例》适用范围里。所以这个大家不用担心,我们这个单位没叫这个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里面呢?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都包括在这个里面。 [2007-12-28 16:00:35]
[主持人]很多网民都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设计非常好,只是担心这一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难以落实。网友我不同意吗:客观的说,这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涉及还是不错的,许多细节都比较人性化。不过再好的法律也要以执行为前提。从实际来看,职工面对企业和公司时是绝对的弱者。那么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如果不落实怎么办。我们很想知道,法制办怎样处理这个问题。为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条例》作了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2007-12-28 16:01:31]
[李建]我觉得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很大。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是部门、地方和广大网友当时就非常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提意见的时候,很多地方部门和网友都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太具体,处罚力度比较轻,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也规定的不太明确,建议要补充这方面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实施。 [2007-12-28 16:01:59]
[李建]感觉《条例》规定挺好,但是实施机制比较弱,落不到实处。我们会同劳动保障部和人事部研究了大家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家的意见很有道理。作为行政法规,对于执行机制也是必须要规定的,我们要规定这个东西。所以在进一步修改后的条文里面,大家可以看到,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应该说可以分这样几个方面。 [2007-12-28 16:05:01]
[李建]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现在咱们的工会,不光在企业建了,在机关事业单位也有工会,工会有工会法,可以做很多事情。 [2007-12-28 16:06:01]
[李建]第三,对于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来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这个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个时候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就是这两个部门过来跟这个单位说你是不对的,你不让人休不对,你不让人休又不给人补偿,更不对。看你是让人休还是给人待遇,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改正。 [2007-12-28 16:06:07]
[李建]对逾期不改正的,还有办法,就是要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300%,就是它不改正,不让人休,那怎么办呢?就是按照300%来支付这个职工的日工资。对于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把这300%支付了以外,单位还得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除了给这300%的补偿以外,还得加付赔偿金。所谓加付赔偿金怎么回事呢?就是每欠职工一天的带薪年休假,就得向职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工资报酬。就是单位应该安排职工休假,没让他休,又不给人家补钱,行政部门要求你改正,你逾期又不改正的,那这个钱就一下子蹦到600%,应该说这个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的经济成本,增加是比较大的。 [2007-12-28 16:08:24]
[李建]另外,如果说这个单位还是不愿意接受,工资报酬年休假的300%报酬和600%的赔偿金都不愿给,对于这种属于老赖的,那怎么办呢?《条例》还有规定。就是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实际上就是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这些,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是对这个单位的头给予处分,具体管这个干部劳资工作的人员也要给予处分。当然,我们相信,这样的情况最好不会发生,应该也不会发生,但是作为《条例》的规定,还是要全面一点。 [2007-12-28 16:09:39]
[李建]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他们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管的是企业这一块,人事部门管的是事业单位这一块,但是这个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就是一般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研究所等单位。如何操作这个强制执行?我在这儿也给大家做一点说明。 [2007-12-28 16:10:49]
[李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书,用人单位如果执行了,那就什么事没有了。如果不执行,在规定时间里面,既没有执行,也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请行政诉讼,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行政处理书,这两个部门就到人民法院去了说,我给单位下了这样一个,它顶着不办。人民法院接到这两个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以后,法院就可以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应当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存款,法院就直接划拨这个钱了,也可以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用人单位的其他财产。 [2007-12-28 16:12:10]
[李建]用人单位说没钱,那我可以拍卖你的东西。对于职工本人来说,他可以就带薪年休假争议问题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就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说争议仲裁都不成,或者劳动者自己对仲裁的裁决也感到不满意,就是调解仲裁觉得还是不行、不满意,那他还有最后一条路,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把这个单位告到法院去。应该说现在对于后续的保障机制是相当的充分,而且力度还是挺大的,特别是加大了经济补偿的力度,让单位感到如果不干,经济上的负担是相当重的,这样也就引导,因为单位也是理性经济人,那他觉得如果这样做,还不如老老实实履行《条例》。 [2007-12-28 16: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