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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破解骗贷“局中局”

编造事实
此案涉嫌贷款诈骗
就小海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市盈佳律师事务所赵红文律师,赵律师认为,如果小海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话,那么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骗贷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赵律师分析,从这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中,要得出贷款人是否涉嫌贷款诈骗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析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虚假材料,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将贷款发放给其行为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笔贷款,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了对该贷款的实际控制。所谓数额巨大,一般是以20万元以上为标准,而该案件贷款金额高达95万元。
贷款银行
没有鉴别真假能力
赵律师介绍,银行有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贷款证明文件的职责,但是客户提供的贷款证明文件是虚假的,而银行认真审查了,但是没有审查出来,那么银行也没有办法,因为银行本身没有鉴别真假的能力。但是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客户提供的贷款证明文件是虚假的,而造成了贷款流失。或者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借款人或者中介骗取贷款,并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账上贷款
最终归还放贷银行
针对目前还在小海账户上的43.65万元贷款最终归属于谁的问题,赵律师认为,骗贷如果成立,侵害的对象是银行,因此银行也属于受害者。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该及时查封冻结该笔贷款,直到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包括法院判决,最终,小海账户上的这笔贷款应该归还银行。
骗贷不还
银行有权依法追回
针对已被取走的51.35万元银行贷款将如何处理的问题,赵律师认为,如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因违法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该立即返还自己所取的51.35万元银行贷款。如果无钱返还,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变卖借款者抵押的房产。
如果借款者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不足,而又无钱偿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借款者其他物品偿还贷款。
房屋产权
会给房主平添麻烦
虚构的买卖协议中的房屋真实存在,那么该房屋产权是否受到影响?赵律师认为,因为房屋买卖必须签署合法的房屋买卖协议,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因为房主不是小海,而是另有他人,这样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该房屋的产权不会受到影响。
退一步说,如果贷款者即使通过这种手段,并且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产权证,也不能合法拥有这套房屋,因为这种交易的前提是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违法的,房主可以通过房管局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最终不会影响房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讨回房屋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这对真正的房主来说无疑是多了不该有的烦恼。
信息保护
现行法律难以救济
对小海而言,这起与他无关的贷款案,却给他惹来很大的麻烦,他不仅要因此浪费时间协助警方调查,甚至精神上还要承受巨大压力,这个后果的产生,全都因为他的个人信息泄露后被他人恶意利用,而如何泄露的连他自己也不清楚,尽管他想竭尽全力查出信息泄露的原因,但是至今他仍然一无所获。
赵律师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仅会打扰我们生活的安宁,更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面对这些威胁,我们发现自己赤手空拳,难以应对。尽管我国涉及隐私的概念的法律也制订了一些,但总的来说保护力度尚显不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维权成本很高,而且很难界定到底是不是侵犯了你的个人信息。目前,现行法律很难给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暂时还没有为我们提供有力的武器。
举例来说,如果个人因信息泄露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他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泄露方主张民事赔偿。可民事赔偿要提供以下三种证据:一,有损害后果(包括经济和精神两方面);二,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三,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纵观三种证据,其中精神方面的伤害很难鉴定,侵权主体泄露方也难找到,即使想尽办法拿到了这两方面证据,可要拿出因果关系的证据却更加艰难,因此无法从法律上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就是这种原因,造成我国以往很多此类案件没有结果。
面对现在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众多商家手中赚钱的商品的局面,如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据了解,针对这样的情况,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酝酿当中,但是何时出台尚不清楚。
总之,目前状况下,要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用于商业途径,更多的还是要依靠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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