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财,一男子竟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抢劫,先用假身份将被害人骗上汽车,后以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等手段劫取对方财物。日前,塘沽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营养费、误工费计1240元。宣判后,该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1月7日21时许,本市塘沽区的个体工商户马某接到一男子电话,约马某在塘沽区某装饰城的一家商店门前见面,谈买卖二手车的事。因马某曾找该男子谈过买车的事,马某便答应了。马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河北省无业男子窦某伙同陈某及另一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另案处理)已在此等候,三人冒充警察将马某带上汽车。其间,窦某等人用自带的手铐将马某双手铐住并殴打马某,同时以语言相威胁,迫使马某带领三人到家中取出现金2000元及存折一个(内存有人民币1万余元)。随后,窦某及同伙又将马某挟持至北辰区一家宾馆内,在房间里对马某进行殴打,窦某还冒充警察对马某进行讯问,强迫其承认倒卖过假发票的事实。次日下午,窦某等人对马某再行殴打,获取存折密码后将马某存折中的钱全部取走,并将马某放回。2007年8月7日晚,窦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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