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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开发区参保女职工原来享受的产假津贴将变为生育津贴,并执行新的支付标准,按参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其中: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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