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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遭到物业人员殴打,一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以其接受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为由,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1000元。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业主因被打要求退还物业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其该项诉求。
陆某家住本市河西区某小区,2005年某日陆某之夫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费事宜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据陆某称,事发当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还对其进行殴打。陆某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物业合同规定的内容有所为、有所不为,物业人员打人的恶性事件使业主接受服务的质量受到了极大影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1000元,给付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发票并修复小居室左上角漏雨痕迹。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市二中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陆某与物业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陆某被殴打这一事实,并非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陆某要求因其被打而退还物业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陆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陆某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发票;对陆某住房小居室左上角处的漏雨痕迹进行修复;驳回陆某要求退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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